为了加强我院本科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爱岗敬业的责任心,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是本科教学工作第一负责人。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在校教务处和院党政联席会议(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秘书分工负责。
第二条 分管教学副院长全面负责我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我院本科教育发展规划、学生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的实施;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各系、教研室的本科教学工作;
(三)向学校主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有关本科教学情况,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四)审核、批准任课教师的调课、停课申请;
(五)定期主持召开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事宜;
(六)负责学校及我院教学管理文件的贯彻实施,处理全院性的日常教学事务,主持处理教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系主任负责本系、所属教研室的本科教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系、教研室的课程教学计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二)检查、监督本系、教研室任课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
(三)组织考核本系、教研室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及各种教学奖项的申报;
(四)协同分管副院长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系、教研室任课教师的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办理本系、教研室的其他本科教学事务。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本教研室本科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教研室的业务发展,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制定有关相应发展规划及措施,建立相应制度;
(二)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任课教师;
(三)检查、监督本室任课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
(四)组织本室教师参加拟聘新教师的试讲和评议;
(五)组织本室教师开展教学法研究、集体备课和教学观摩交流,解决教学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六)办理院、系交办的其他本科教学事务。
第五条 本科教学秘书负责全院本科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向分管教学副院长通报学校本科教学方面有关通知精神,并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做好各种会议及相关工作的准备工作;
(二)将学校的教学安排,按教学管理职责及时传达到各系、教研室或任课教师;
(三)对学院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检查、考试等教学环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四)整理、管理全院教学档案,做到档案规范、齐全;
(五)完成分管教学副院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本科教学工作提供咨询、提出建议、进行评议,并对行政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我院本科教育发展规划、学生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核教师职务评审、评先评优等方面教学工作量,评估教学效果;
(三) 评议有关本科教学的各类奖项(优秀教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
(四)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我院日常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成员每学期至少听课五次,并将听课记录交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六)承担院党政联席会议(院务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教学管理规则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为本校在岗教师,特殊情况需聘请退休教师或外校教师任课的,须由有关系主任提出人选,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九条 新上岗、转岗及调进的教师,须试讲合格后方能授课。
第十条 在岗教师应服从教学安排,主动承担教学任务,不得无故推诿。
第十一条 原则上我院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实际承担一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开课时应做到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材、教案齐备,并经系主任审核后方能开课。
第十三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散布与四项基本原则及党的现行政策不相一致的言论。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调停课报告单》,请假在一周之内由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处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请假批准后,将请假报告单交由教务办备案。
第十四条 授课教师应在预备铃鸣响前到达授课地点,授课时关闭手机,不得提前下课。
第十五条 授课应按照教学日志进度进行,讲授内容应层次分明,表达清楚,板书规范。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应布置相应课外作业,并由任课教师对学生作业进行批阅和讲评。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应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教师探索符合课程实际的考试方式。期末考试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试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试命题应覆盖教学大纲,题型多样,难易适度,题量适当,并于考试前一周将A、B试卷交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并报学院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应当提前二十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有关准备工作。严格遵守《吉首大学课程考试规则》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对监考过程中发现的考试舞弊行为,主考教师应于考试结束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只能安排一次考试,不得异时异地举行同一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试卷评分应实事求是,并注明每小题的得分,不得随意涂改。考试完毕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学生成绩登记册》、试卷分析材料连同试卷交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教系主任、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对考试(查)成绩有异议,需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以后,才可以由系主任组织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指导本科毕业论文应合理分担,每位教师每届指导论文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八篇。
第二十五条 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各个环节,即选题、开题、提纲、初稿、定稿、答辩,由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期限,指导教师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科教学实习原则上由各系统一安排进行,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实习期满,学生应提交符合规范的实习报告,交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为教学责任事故:
(一)有违备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无教案、讲义、多媒体课件授课;
(三)授课或监考迟到、早退;
(四)随意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
(五)课堂上手机鸣响;
(六)主考教师、监考教师放任考试舞弊行为或对舞弊行为隐瞒不报;
(七)泄露试题;
(八)严重违反教学纪律、不服从教学安排;
在教学环节中出现其他重大失误。
三、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全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对在本科教学改革和创新、教学质量、青年教师讲课竞赛、师德师风奖、教学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予以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差及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年终考核应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十条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相应的职务。
本条例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