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社会需要德才兼备人才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的目的
第二条 实习的目的:
1、通过接触实际、了解社会,使学生对本专业的专业生产和设计、研究课题等建立感性认识。
2、 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同时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企业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了解社会和国情,直接向管理人员学习各种相关的实践知识,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章 实习类型
第三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专业技能实习和毕业实习。
认识实习:学生认识并了解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一般情况,验证已学的理论知识、巩固和提高已学部分专业知识;并为进一步学好专业知识作准备。
教学实习:学生在学习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时(如金工、测量等课程),通过实际的考察、训练和操作,学好该课程的内容。
专业技能实习:学生通过接触生产或经营、管理实际,比较深入地了解文化生产工艺过程和生产、经营、管理实践经验,培养实际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学习专业课打好基础。
毕业实习:围绕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搜集有关的图书、资料、技术数据以及相关信息,使学生获得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锻炼,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第四章 实习场所和实习方式
第四条 实习场所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
第五条 实习场所应具备:专业基本对口,实习单位的条件满足实习教学的要求,生产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比较重视学生实习,便于安排师生食宿,就地就近,节省经费等条件。
第六条 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可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等形式进行,对采用分散实习者,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督促检查,不能放任自流。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落实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学院应将获准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实习时间安排
第八条 为加强实习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学院要严格按培养计划组织实习教学,文科及经管类应加强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每学年都须安排有社会实践时间。
第六章 实习教学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实习教学工作程序:
1、每年六月底前,学院填写下一年度实习计划,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办公室。
2、学校审核通过的实习计划,于学期开学前下达学院。执行计划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及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3、按培养计划及培养目标的要求,学院应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并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
4、在实习前一学期末或实习学期的开学初,确定指导实习教师名单。
5、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际拟订实习工作计划。
6、开展实习动员工作。 组织实习师生学习《吉首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实习大纲》、《实习工作计划》,明确任务。
7、完成实习各项任务。
8、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并将指导教师实习总结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各有关处、学院分别负责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主管全校学生实习的职能机构,并由其所属的实践教学管理科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的实习工作。
1、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规章、管理办法等;
2、综合、审查、平衡并编订全校实习计划,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3、督促和检查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如实习工作计划、实习大纲等);
4、检查全校实习进行情况和实习经费使用情况;
5、汇总各学院的实习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第十二条 学院应配备一位领导主管本学院的实习教学工作。
1、负责审批本学院各专业拟订的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经费预算;
2、确定实习领导小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名单;
3、督促并帮助各专业进行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
4、检查、指导实习工作,组织实习工作经验交流;
5、汇总送报下一年度学院实习计划。负责收集、汇总实习的各类教学文件(报表、实习大纲、总结、学生实习考勤、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考核)。除教师实习总结需上交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外,其余由各学院资料室保管,保管期限五年。
第十三条 系是直接组织和领导实习的基本单位,系主任对实习的教学质量和实习效果负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订或修订实习大纲,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实施,实习大纲一般包括(1)实习的目的、任务和具体要求;(2)实习的程序和时间安排;(3)实习的内容;(4)实习方法和指导原则,实习作业要求;(5)实习纪律和考核方法。
2、认真选择实习地点,逐步做到相对稳定,专业对口,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尽可能就近就地,便于安排师生住宿,节省开支;
3、选派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师范生1:15~20、非师范生1:50配备;
4、每年六月份,学院填报该年度实习计划表(包括拟定单位、学生人数、班级、实习时间、性质);
5、实习前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实习期间应检查和指导实习工作,实习结束后要组织教师做好总结工作,做好实习总结报告,并将实习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并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指导实习任务。
1、认真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对实习单位及学生的思想与业务进行了解,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际拟订实习工作计划,编写实习思考题、作业、准备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和技术文件。实习工作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要求、进度、时间、人员安排、参观项目、讨论课题、考核方法等,经系主任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于实习前发给学生,同时报教务处一份备案。
2、实习前做好学生思想动员工作,负责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使其明确实习目的性和重要性;
3、实习期间,会同实习单位指派的技术指导人员,具体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注意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应向学生布置一定量的习题作业,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日记,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实习作业、报告。
4、实习结束应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工作,向学院或系汇报实习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5、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实习守则。对严重违纪且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决定停止其实习,并及时向学院及教务处汇报,以便作出处理。
6、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指派其它教师替换。
第八章 学生实习纪律守则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纪律守则
1、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全面完成规定的实习项目;
2、每天应将实习观察的结果收集整理,逐日写好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和作业,写好实习报告;
3、服从带队教师和实习单位的领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
4、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席;
5、学生因故因病不能参加实习一定要持有关单位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向指导老师请假(超过三天应报请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
6、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跟下一年级同类实习重实习,实习所需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7、要确保实习安全。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爱护保养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操作仪器。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8、在实习过程中,要虚心学习,注意文明礼貌。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注意搞好厂校关系。在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下,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九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级评定。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动手能力以及实习日记、作业和实习报告的内容评定成绩,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查(笔试或口试),然后综合评定成绩,在评定成绩时要适当考虑学生的实习过程中遵守纪律的情况和劳动态度。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评定标准(供参考)
优:全部完成实习大纲要求,实习日记非常认真,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够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生产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说明,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实习中无违反纪律现象。
良:全部完成实习大纲要求,实习日记认真,实习报告对实习内容有较系统的总结,能够运用实际材料或理论知识说明某些问题,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回答问题。
中:基本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日记较认真,实习报告对实习内容有一定的总结和分析。考核时能回答主要问题。
及格:基本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能记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个别原则性错误。
不及格:未能完成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日记马虎,实习报告单纯罗列材料,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
凡实习中有严重违反纪律的现象,无故缺勤达总实习天数1/3以上者,或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总天数1/3以上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的实习类型,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以规范成绩评定。
第十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学院实习经费实行“统一计划,指标到学院,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使用办法。实习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调节使用,在节约开支的前提下,应努力保证各专业实习计划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实习经费按《吉首大学关于院系实行学生实习经费包干使用的有关规定》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