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管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明确教师职责,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师职责
第一条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条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外,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踊跃申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教研课题,撰写教研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同时做好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还要积极参加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四条教师应积极参加院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五条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六条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确定教材应从专业性质和学生实际出发,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管理,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八条提倡任课教师与其他教师交流教学信息,听取专家及学生的反馈意见,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课堂教学
第十条 任课资格。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应为研究生导师及具备副教授或者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十一条 备课。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有教学大纲、备课笔记和课程教学日历,并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主要内容、需要的基础知识、授课方法、教学计划、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研究式教学,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提倡编制电子教案,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果,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第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第十五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
第十六条 教师课堂用语应是普通话。
第十七条 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三章课外辅导和课外作业
第十八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九条 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安排好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辅导答疑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并指导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课堂讨论的题目、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这些可作为学生平时成绩,并在课程学习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返还给学生。批改后的作业一般应于下次布置作业前返还学生。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性的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讲解或更正。课外作业要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内。
第四章 实践环节
第二十二条 课程实践环节必须按教学大纲和实践要求进行,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践。实践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所规定的实践任务,使学生明确实践目的、内容和要求,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践结束,指导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的实践成绩或做出实践鉴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程在结束后必须经过考试,最终成绩以考试为主,可兼顾出勤与作业的完成情况。选修课程允许以报告的形式考查,同时可兼顾出勤与作业的完成情况。按时递交考核材料和上报考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 命题教师须提前将笔试的两套试题及标准答案按时交研究生教务秘书。
第二十六条 担任监考的教师应严格考试纪律,提前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与学生交谈或对学生进行暗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载,不得隐瞒。
第二十七条 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绝对禁止提分、压分和其它弄虚作假现象。任课教师无特殊情况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按规定送交学生成绩(学生成绩册应有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三项内容)。
第六章教学纪律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修严格按照课程表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和拖堂。因故不能上课,须提前3天到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办理相关的停课、补课手续,并报请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审批。研究生秘书负责通知到每位选课学生。对于不安规定随意调、停课的教师,一经发现或举报,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学时上好课,必须按授课计划上足学时数,不得随意推迟上课时间或减少上课学时。计划内学时允许有讨论课,但课下讨论不计入课程的总学时。
第三十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不得在课堂上吸烟。除学校或院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
第三十一条 对于开设学时不够、不备课或不带讲义、不批改作业、不按时上下课、任意调、停课等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达不到课程教学要求者,学院将责令其改进。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学院将停止其任课资格,并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效果好,研究生评价较高的教师学院将酌情给予奖励,并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