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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讲座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有助于我院师生掌握学术前沿动态、深入了解法制建设的现实需求、全面掌握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有助于密切我院和校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联系,为规范学术讲座的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法管学院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学术讲座的开展。

第二条 学术讲座分为本院教师学术讲座、院外专家学术讲座和在读研究生学术讲座。

第三条 法管学院每学年应当开展三次以上的校外专家学术讲座,二次以上的本院教师学术讲座和三次以上的在读研究生学术讲座。但学术讲座不能过于频繁,不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校外专家讲座一般由教研室根据学科建设以及科研的需要,在每一学年开始的一个月提出计划。由法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全院情况平衡后予以确认。

校外专家一般应当是本学科有一定影响的正高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如果被邀请的专家在某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不受职称的限制。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的现实需要,在报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可以临时决定邀请特定专家来院开展讲座。

校外专家讲座的报酬、往返的交通费用、住宿以及必要的接待费用,均由法管学院承担或者争取学校支持予以解决。

第五条 本院教师都有开展学术讲座的义务。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两年应当向本院本科生、研究生讲座一次。提倡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讲座。本院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义务或者本人的研究状况,主动申请讲座。

   本院教师的讲座,不给报酬。但举办讲座需要的茶水等费用,由法管学院承担。

第六条 为密切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每年应当邀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讲座一次,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讲座,按照校外专家讲座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研究生开展学术讲座。研究生讲座一般由三个人同时进行,围绕一个主题分别发表看法。研究生讲座一般邀请教师作为点评人。

研究生讲座不发放报酬,但是应当在评优时予以考虑。

第八条 学术讲座的场地,由研究生秘书负责;校外专家的接送、住宿,由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参加学术讲座的学生,由研究生秘书负责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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