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本科教学 -- 管理制度 -- 正文

师资队伍建设是学院人才培养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也是保证教育质量与教学规格的重要环节。针对我院教师队伍趋于年轻化的趋势,为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学院发展和专业建设要求,成为优秀教师,学院决定试行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导师制的目的与意义

实行导师制旨在充分发挥我院高级职称教师和骨干教师等优质教学资源的作用,通过“传、帮、带、促、导”等途径(即“传”:传经送宝、引为己任;“帮”:互帮互学、动态推进;“带”,以老带新,甘为人先;“促”: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导”:互导共研、形成群体)培养产学研的优势群体,全方位提高学院师资队伍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

二、导师的聘任条件

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师德高尚、学术造诣较深者可聘为导师。指导教师与被指导教师的所教专业一致或相近。

三、导师的职责

1、导师要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与实际,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确定培养方向、目标和内容。

2、导师要通过自身的示范作用,带动培养对象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专业学术素质的提高。

3、指导培养对象制定、修改教学方案和讲课提纲,通过听评课(三次以上)等途径帮助培养对象尽快熟悉并掌握教学方法、教学特点和教学规律,提高教书育人的水平。

4、指导培养对象参与院内外教学、科研项目,开展科研活动。

四、培养对象的选定及要求

1、培养对象每学年根据实际确定一次。首批培养对象为新进的青年教师。

2、培养对象确定后,所在系(教研室)、导师和培养对象签定培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培养关系。

3、培养对象在受教指导期内既要完成自身工作任务,又要完成导师规定的学习研究任务。

4、培养对象每学期向所在系(教研室)书面报告接受指导的总结。

五、导师制的考核与管理

1、导师实行任期聘任制,聘期为一年至二年(根据培养对象的受教指导期确定)。导师的选拔聘任,由系(教研室)提出指导教师名单,由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自选,经系(教研室)审查或作必要调整后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审核确定,报教务处备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应纳入学院师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系(部、室)负责导师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定期检查指导。

3、导师的考核在每年12月初进行。由系(教研室)依据学生对青年教师评教结果、教学活动评比结果、参加精品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任期内导师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指导任务时,可申请退出指导工作。

4、对培养对象的考核在指导期满后进行。由教研室组织专家通过试讲、评议等方式,对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教案质量和科研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的要报教务处备案,作为青年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进修学历(学位)的重要参考。

5、培养期间导师和被指导教师要如实填写培养记实表,每学期结束交系(教研室)审查。培养期满连同培养总结一并交学院备案。

六、导师的待遇

学院根据培养任务为指导教师按每人每年20标准学时核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该教学工作量与课时津贴挂钩,在评优树模、职称晋升中作为有效教学工作量予以计算。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教学调停课规定

下一条:教研室主任考核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