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研究生教育 -- 教育制度 -- 正文

为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全面负责。

2、硕士研究生导师应为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现职教学或科研人员。

3、身体健康,能够担负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7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实施学位条例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具有学士学位。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196511日以前出生的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实施学位条例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具有学士学位;19651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硕士学位。

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视同具有硕士学位。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或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视同具有学士学位。

5、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科研经费充足。

6、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能较高质量地讲授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必修课及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硕士研究生选修课。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1、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点所在院(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组织进行。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点学科带头人的建议,初步遴选本硕士点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处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选出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审定。

2、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首先,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填写《吉首大学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其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 根据申请教师的条件,对其科研、教学能力进行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的入选,提交研究生处审核。

再次,研究生处对各硕士点提交的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赞同的入选(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最终决定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并授权研究生处予以公布。

3、根据我院学科建设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实际需要,可选聘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选聘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由本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提议,征得本硕士点研究生导师组和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多数人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核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三、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

研究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和学校关于导师岗位改革的精神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规定如下:

1、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我校和我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有开拓优秀生源的职责,必须积极配合学院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和开拓生源工作。

3、有承担招生工作中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的义务。

4、参与本学位点的管理和建设,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承担教学任务。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

4、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详细介绍研究方向,并根据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情况。

6、指导、督促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培养其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7、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及答辩工作,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制定具体研究方案。在指导过程中要掌握进度,定期检查;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不仅给予具体研究方法指导,还要认真、负责地审阅、修改和把关,并对论文质量和水平作出学术评价,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督促研究生必须在学校和院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并将装订好的论文交研究生秘书处。

8、导师必须亲自参加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9、积极评价和推荐研究生的优秀论文和创作成果;主持、指导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社会实践。

10、导师有责任协助、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11、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而且要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情况,特别要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要求,配合、协助学院和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12、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离校半年以上,需经院领导批准,并且在离校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与研究生经常联系,指导研究生的学习,而且必须参加所带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论文答辩。若长时间离校而又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则须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13、聘期内应该完成以下工作业绩:

1)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在重要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2篇,其中至少有1篇是第一作者。或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2)主持或参加研究项目,本人可掌握使用的在研经费金额在5千元以上。

3)至少每年承担36学时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含学术讲座)。

4)聘期内至少指导1名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包括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学籍管理等方面)。

四、研究生导师学术活动与教学研讨

1、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开阔学术视野,掌握学术发展前沿动态。

2、研究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的学术年会或专业性的学术研究活动,同时带领研究生积极参加这些活动。

3、学院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与国家级核心期刊进行学术研讨与合作,争取发表高级别的学术论文。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研究生教学改革工作,积极申报教学成果奖,大胆探索研究生教学内容及方式的新途径。

5、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的,加强教学研讨与交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讲授与讨论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等方式,提高教学效果,增强学生学习兴趣与主动性,增强学生研究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1、考核内容

按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要求

2、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与自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依据本人聘期内的德才表现、学识水平和履行职责情况,对照《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评议标准》进行总评及自评,认真填写《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登记表》。

2)述职评议:被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在院(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公开述职,院(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被考核者的述职内容与自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评议记分。并将评议结果报送研究生处。

3)审核定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院(室)上报意见就被考核者个人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及是否续聘。

4)将聘期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复审确定。

3、考核等级

1)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从合格中推选不超过硕士研究生导师总数的15%为优秀。

六、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吉首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下一条:法管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人员职责

关闭